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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9/06/11   点击量: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规范档案鉴定、销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吉林工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档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二、档案馆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确定的原则,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

三、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各类档案,档案馆在征求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档案的书面报告,经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需存毁的档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对确定销毁的档案,需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二份。

五、销毁档案,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时,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要指定二人以上负责监销,同时,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档案销毁工作结束后,其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备查。

七、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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