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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档案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9/06/11   点击量: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档案的保密工作,严防档案失密、泄密等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吉林工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档案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档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单位、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学校档案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档案馆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档案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档案工作人员和查借阅档案人员档案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检查。

三、档案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程序,不准私自翻阅档案,不准私下谈论档案内容,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漏档案秘密。

四、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严格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单独存放,由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对外开放。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保密档案带出档案馆,不得随意阅览、自行摘抄、拍照或复制。

五、查借阅涉密档案必须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档案形成单位、部门负责人、档案馆馆长及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涉及保密档案的复制、传真及转递需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七、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如发生档案失、泄密事件时,要立即报告学校保密部门,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必须按照上级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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